如果在日常生活中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作为消费者可以向商家双倍索赔。这一常识已为大多数人所熟知。那么,除此以外,还有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商家双倍赔偿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欺诈消费者行为,包括下列情形: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2、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6、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8、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9、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及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10、骗取消费者预付款;11、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12、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13、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
当你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发现经营者上述行为,都可以要求经营者增加赔偿受到的损失,向经营者双倍索赔。